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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4月17日

  (2017)浙0108民催31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0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32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1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33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2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34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3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35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4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36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5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37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6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38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7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39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8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40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9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5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41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0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42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3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810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81000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43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2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44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3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810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45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4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80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8000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46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5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6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6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600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10号

  陈翼锞:本院受理原告高原与被告陈翼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0日下午15时整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700号

  朱平湖: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飞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平湖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3185号

  姜红峰:本院受理原告艾晓旦与被告姜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512号

  李友听、楼海仙:本院受理原告王凤仙诉被告李友听、楼海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9日14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04-17 2 2018年04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