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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4月17日

  楼剑锋:本院受理上诉人梁铉振和被上诉人臧旻、原审被告楼剑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7057元,由梁铉振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3983号

  高锐视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海辉石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锐视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2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5339号

  《改革月报》杂志社:原告杭州之江经济文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就(2016)浙0102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4016号

  俞峰、何海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2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4099号

  杭州雅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曾令碧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2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1530号

  陶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季美红诉被告陶建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8479号

  徐家荣、温桂仙:本院受理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8479号民事判决书。徐家荣、温桂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坞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及罚息4967.61元(暂计至2017年8月29日,此后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共计304967.6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0967、10971号

  浙江方泰电器有限公司、黄河、郑克群: 本院受理曹桂花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10967、10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0969号

  浙江方泰电器有限公司、黄河、郑克群:本院受理沈金木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10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9406号

  何王杰:本院受理原告卢华剑诉被告何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9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9411号

  朱林波:本院受理原告卢华剑诉被告朱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9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614号

  巴杨杨:本院受理原告王小云诉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确认登记在你名下的篁外山庄18幢2单元101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在限制转让期限届满之日后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2466号

  沈建良:本院受理原告江友志诉你和陈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归还借款,支付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及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8民催3号

  申请人苏州晶之电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你行号码为31300051 43878460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苏州晶之电科技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西兴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3878460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6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2月26日,出票人为杭州和而泰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晶之电科技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4月13日起2018年6月19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7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975号

  蔡灿忠、陈林丹:本院对原告来秀花与被告蔡灿忠、陈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6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18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37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3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19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38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3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20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39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3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21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0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22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1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23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2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24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3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25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4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26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5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27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6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28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7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29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8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30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9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回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495234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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