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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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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4月17日

  (2018)浙0110民初2292号

  丁鑫辉:本院受理原告刘卫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25号

  叶勇:本院受理原告胡银芳诉被告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3659号

  杭州垦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丰超诉被告杭州垦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艳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7月11日9时,地点在本院第二十二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171号 

  杨阳、金飞:本院受理原告陆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7913号 

  周靖(浙江省江山市张村乡秀峰村秀峰路):本院受理原告陈沪辉诉被告周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7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靖归还原告陈沪辉借款7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周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1民初2397号

  郭武南(东阳市湖溪镇郭宅三村增丰长衢北路)、叶鸽飞(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苋浦西路17号):本院受理原告程思安诉被告郭武南、叶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程思安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1、2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 800 000元及利息705 333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0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3月22日,要求计算至被告付清本息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3630号

  宁波创兴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傅平波:本院受理原告刘曙光诉你们、丁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05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2388号

  葛朋飞、葛学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葛朋飞、葛学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238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及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41号

  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2018年7月12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12370号

  王梁、丁军:本院受理原告邵标诉被告王梁、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12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25民催7号

  兴化市亚森室内配套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5248675、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兴化市亚森室内配套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5248675、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鼎亿达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叒创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4月12日、最后持票人为兴化市亚森室内配套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4月13日起2018年6月12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170号

  沈国标:本院受理原告朱月君与被告沈国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4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沈国标应返还原告朱月君借款人民币20 000元,支付利息1 200元(利息从2018年1月2日计算至2018年4月1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合计21 200元,限被告沈国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朱月君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0元,由被告沈国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8870号

  义乌市麦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银奇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604民初8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行初325号

  应建南、陈宪良、陈珍珍、范定兰、姜小奎、林国联、李莲华、应国众、应增明、应增锡、应增华、张崇良、张荣平、应良光、应德春、夏健强、应茂盛、高国鑫:本院受理的原告袁秀钗、袁瑞华、夏国柱、缪美生诉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因与你们有利害关系,应通知你们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行政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上述相关文书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领取。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6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你们的举证期限至开庭前一日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民初126号

  包三伟、周银莲: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林广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第三人包三伟、周银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你们作为第三人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日期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26日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民初127号

  包三伟、周银莲: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武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第三人包三伟、周银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你们作为第三人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日期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26日下午15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57-3号

  2017年10月30日,本院根据王宇华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森克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克鞋材)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可供清偿的财产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森克鞋材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裁定宣告森克鞋材破产并终结森克鞋材破产清算程序。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1784号

  舒全财(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9107223211):本院受理原告陈治超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0日09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5402号

  陈美显: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美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154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5400号

  林进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进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154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破42号之一

  2017年10月31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富控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富控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潘巨浩、吕林群,电话:+86-15906773512、+86-13587864204)。富控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8月21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富控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富控公司的股东富士(中国)控股有限公司FUJI(CHINA)HOLDINGS CO,LTD.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富控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富控公司股东若未领取破产受理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或管理人处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6047号

  温州市瓯海南白象泰宏汽配厂:本院受理温州市龙湾状元周小华螺帽加工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6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909号

  金兴光: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6号

  2017年12月28日,本院根据衢州市生源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宇星海绵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温州市宇星海绵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无法接管债务人温州市宇星海绵制造有限公司的财务账册、重要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温州市宇星海绵制造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宇星海绵制造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裁定宣告温州市宇星海绵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宇星海绵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869号

  方晓涛、方晓霞: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洁与被告方晓涛、方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429号

  温州市瓯顺工贸有限公司、金彩娟、庄建波、李云奇、李挺波、庄建飞、陈建描: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桥支行与被告温州市瓯顺工贸有限公司、金彩娟、庄建波、李云奇、李挺波、庄建飞、陈建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899号

  张朝建: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洞头分公司与被告张朝建、娄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5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326号

  潘洪涛:本院受理原告洪继银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外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王芳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飞云、谢夏香(若黄飞云、谢夏香无法参加陪审,则有下列人员依次递补:蔡后玉、邓伦火)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8年7月1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6民催1号

  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号码为10500053/20995789,出票日期为2017年5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1月27日,票面金额为237700元,出票人为浙江亚之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嘉善盛通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宣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500053/20995789,出票日期为2017年5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1月27日,票面金额为237700元,出票人为浙江亚之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嘉善盛通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72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鹿城区莱恩达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4月4日裁定受理瑞安市安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4月9日指定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为安康公司管理人。

  因安康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林愉游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安康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安康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安康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安康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6月24日前,向管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22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林力(13587681919)、黄聪聪(186577133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康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6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安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4986号

  陈秀清:本院受理原告朱小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11民初4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916号

  陈学良、万祥成、张爱秋: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维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529号

  湖州深海八百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董超与被告湖州深海八百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7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304号

  临海市富美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沈氏铝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43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239号

  费燕燕、许灶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成与被告费燕燕、许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725号

  孟建良:本院受理原告沈洋洋与被告孟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99号

  吴东良、潘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徐子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456号

  沈建军、蒋丽勤:本院受理原告周志清与被告沈建军、蒋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268号

  范财清、范银娥: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春建与被告范财清、范银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122号

  朱河山、夏旭琴:本院受理原告俞佳佳与被告朱河山、夏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584号

  付建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施子华与被告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158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682号

  朱明明:本院受理原告韦国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76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055号

  徐千峰:本院受理原告闵美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606号

  张文安、盛伟伟:本院受理原告陈林与被告张文安、盛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盛伟伟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起诉之日为400元,之后的利息按照每月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张文安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591号

  董杰:本院受理原告曹祥胜与被告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 1、被告偿还借款223万元;二、被告支付利息81万元(借款和利息共304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员余文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渊、人民陪审员周雪逵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8年7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8-04-17 2 2018年04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