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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4月18日

  (2017)浙0304民初6733号

  莆田市柚子贸易有限公司、苏和、卓群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安乃妮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柚子贸易有限公司、苏和、卓群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4民初6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莆田市柚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安乃妮鞋业有限公司货款48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温州市安乃妮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60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莆田市柚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413号

  何钢、斯阿萍: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华侨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钢、斯阿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4民初7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华侨鞋业有限公司货款1461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4614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6.52%计算至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温州市瓯海华侨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2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何钢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2146号

  黄伦权:本院受理原告潘修豹诉被告黄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元及借款利息(口头约定月息3%),利息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到庭应诉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5530号

  顾永明、吴天明:本院受理原告吴建青与被告顾永明、吴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8396号

  王国勤:原告朱红兵与被告王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83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国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红兵借款9000元并支付利息1709.69元。二、驳回原告朱红兵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1367号

  叶传勇: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与被告叶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0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8789号

  嘉兴荣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913304835957867X0)、孙海军(330183199108193718)、章建祥(330183198308062515):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诉被告嘉兴荣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孙海军、章建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8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278号

  王小华:本院受理原告郦颖月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827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153号

  翟建中: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凤凰街道鑫轩饭店诉被告翟建中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183号

  龚秀文:本院受理原告许国忠与被告龚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破2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裁定受理浙江森嘉林地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于2018年2月9日发布公告,要求债权人于2018年4月13日前申报债权。

  为进一步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现决定延长债权申报期限至2018年5月4日。浙江森嘉林地板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5月4日前向浙江森嘉林地板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迎春村村民委员会二楼管理人办公室,联系电话:0572-3050251/15067207430,邮政编码:313009)申报债权。

  本院定于2018年5月16日14时在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997号

  沈彦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8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12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27号

  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7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12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997号

  沈彦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8月3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12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326号

  沈强:本院受理原告孙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8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12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319号

  尹贝翔:本院受理原告龙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8月7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12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954号

  闵平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8月2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12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948号

  陆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8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12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37号

  浙江松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7月24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12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04-18 2 2018年04月1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