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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4月18日

  (2018)浙0102民初51号

  浙江玖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众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旭诉被告浙江玖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众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公民代理须知、民商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4314号

  杨松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杨松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杨松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2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1488号

  郑小芝、赵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小芝、赵克勤、赵静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914号

  郑希平:本院受理原告杨平诉你、潘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2756号

  邬忠华、沈海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诉你们和陈法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2210号

  袁金华、郑建娣:本院受理原告缪灵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袁金华归还借款、支付利息、郑建娣对袁金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你们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2018年7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2643号

  杭州转塘万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兴华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合议庭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2018年7月2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2645号

  杭州转塘万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祖明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合议庭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2018年7月2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523号

  袁金华:本院受理原告袁明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支付货款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合议庭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2018年7月2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748号

  吴烈军:本院受理原告沈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7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催3号

  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遗失承兑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浙0104民催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催5号

  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遗失承兑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浙0104民催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催4号

  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遗失承兑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浙0104民催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8240号

  沈建忠、杭州东城宾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海青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6416号

  杨官福、陈玉妹:本院受理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4民初6416号民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8384号

  郑聪杰、郑学初:本院受理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4民初8384号民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初1691号

  杭州天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富智伟:本院受理原告周琳琳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5776号

  曾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众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景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104民初5776号民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5406号

  倪泽炜:本院受理原告张立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4民初540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催6号

  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辽宁润特科技有限公司遗失承兑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浙0104民催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4民初3550号

  王慧、何献忠: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笕桥支行诉被告王慧、何献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4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书、(2016)浙0104民初355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4民初9528号

  方军、张春英、浙江菜蓝子集团有限公司、罗春媖、俞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方军、张春英、浙江菜蓝子集团有限公司、罗春媖、俞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4民初9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4)杭江商初字第1434号

  杭州赢品实业有限公司、李凌丽、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银达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农润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赢品实业有限公司、窦伟红、窦华、李凌丽、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银达珠宝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佳恩针织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农润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杭州赢品实业有限公司、窦华、李凌丽、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银达珠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浙0104民初143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7490号

  孙飞:本院受理原告蒋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4民初7490号民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初720号

  陆鸣钟、徐舜莺:本院受理原告吕必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陆鸣钟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陆鸣钟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初1286号

  丁继军:本院受理原告毛小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初128号

  高巍、谢伟芳、蒋诚:本院受理原告张云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2526号

  叶逸民、周靓:本院受理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4民初2526号民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催7号

  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深圳市百度微半导体有限公司遗失承兑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浙0104民催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1933号

  周琦:本院受理原告高福贵诉被告周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07月1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6399号

  喻关荣:本院受理原告蒋剑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居住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16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687号之一

  朱王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36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5211号

  刘教柏:本院受理原告毛鹏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居住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15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8601民初90号

  於兴泉:本院受理原告周德根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8)浙0111民初1526号

  徐杰雷(宁波市宁海县黄坛镇张家山村灵山2组115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峰诉被告徐杰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陈峰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 000元,并支付从起诉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同期同档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3713号

  石乔军、胡力京: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乔军、胡力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庚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李蓓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诊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12450号

  俞海峰、倪丽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裕诉被告俞海峰、倪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1245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3180号

  罗强:本院受理原告詹丽兰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主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7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5107号

  张建武、张相青、陈杰:本院受理原告王俊民诉你们及温州开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15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1823号

  陈国武:本院受理原告吴云花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118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1825号

  张建春:本院受理原告吴云花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118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1826号

  陈莉莉、陈廷欧、郑世鸿: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莉莉、陈廷欧、郑世鸿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8年7月26日15点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99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瑞安市宏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1月25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温州市欣博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欣博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温州市欣博箱包有限公司及其股东陈久华经管理人通知,未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印章、证照、账簿、财产等,导致管理人无法进行破产清算,现公司名下仅有一枚普通商标,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欣博箱包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于2018年4月10日裁定宣告温州市欣博箱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欣博箱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04-18 2 2018年04月1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