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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754号

  汪亦男:本院受理原告赵子涵与被告汪亦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童群仙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7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324号

  浦江锐锐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和泰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锐锐线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32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8日上午9:1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3破4号之一

  2017年10月30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对外经济技术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凌云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凌云公司及其股东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也未向管理人移交账册;经管理人调查发现凌云公司无任何可供分配的财产,且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终结凌云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因凌云公司及其股东不能向本院和管理人提交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且不能支付破产费用,导致无法清算,应当依法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在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凌云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裁定宣告凌云公司破产并终结凌云公司破产程序。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82民初10591号

  冯春友、黎丽丽:本院受理朱正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082民初10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海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1月31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吕勇杰、程妙燕一案,案号应为(2016)浙0104民初9043号;开庭时间应为“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30”,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1月31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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