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通报环境资源审判情况
我省绍兴台州两案上榜十大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4月18日,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在安吉举行。会上通报了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成立以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了10起由第三巡回法庭和巡回区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我省绍兴、台州的2起案例上榜。
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包括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一直以来是我国环境资源审判的重镇。安吉是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的发源地。湖州中院及所辖基层法院目前都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福建、江苏两省是我国最早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省份,两省都已初步建立了覆盖全省三级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的专门审判机构体系。
近年来,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五省市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数量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势头,且案件类型多元,涉及大气、水、土壤、森林、矿产等多种环境资源要素。
会上,浙江省高院副院长朱新力介绍,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刑事案件1387件,审结1350件,判处罪犯2328名,判处罚金总额近4600万元;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933件,审结1842件;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案件3914件,审结3590件。同期还受理环境资源类非诉行政案件25883件,数量远超诉讼案件。
自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五省市法院依法及时受理了一大批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作出了不少有影响的判决。
浙江法院自2015年1月最高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受理由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受理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件。其中,绍兴中院受理的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诉新昌县天和医药胶囊有限公司、吕国超、新昌县天擎轴承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是我省首例由环保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第一例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节转入诉讼程序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昨天会上还发布了巡回区环境资源审判的十大典型案例。我省绍兴、台州两地法院审理的2起案件上榜。其中一起是原告李经春等人与两矿业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此案的典型性在于正确鉴别了矿山企业股权转让合同与矿业权转让合同的区别,对于防范当事人利用诉讼转嫁市场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起是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与三门县国土局、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的地矿行政管理案件,判决中明确了在国家公益林范围内设定矿业权的条件,即对于非属于国家一级公益林和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的,在事先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并严格按照相关公益林管理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在该地域内设立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