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4月20日
(2018)浙0302民初1735号
郑凯:本院受理原告王晶昌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187号
玉环鹏智眼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与被告玉环鹏智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各一份。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637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211号
温州宏道眼镜包装有限公司、丁义刚: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腾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宏道眼镜包装有限公司、丁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1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216号
温州宏道眼镜包装有限公司、丁义刚: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璋龙鞋料复合厂与被告温州宏道眼镜包装有限公司、丁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079号
齐本忠、赵新宽: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本忠、赵新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089号
陈小锋、王小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锋、王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424号
盛曦: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小阿里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现定于2018年7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蔡志海、人民陪审员褚金凤、人民陪审员苏菊香(替补人民陪审员邓伦火、叶丽月)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065号
孙成友: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被告孙成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90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0257号
谢胜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刘素英、谢胜乐、谢胜腾、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02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8506号
曾育兰、郑建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曾育兰、郑建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85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8016号
张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80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小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建强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张小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建强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案件受理费612元,由被告张小军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小军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小军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838号
周小芳:本院受理原告沈一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997号
任操: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667号
宁雨勤、王应堂: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诉你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637号
绍兴市柯桥区玖竹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富民生物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347号
朱战友、陈江琴:本院受理原告凌松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673号
林建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林春与被告林建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7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971号
陈亦路、湖州金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钱明轮、钱世义、湖州市南浔申华电线线材制造有限公司、施海根、湖州海信铜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银梅与被告陈亦路、第三人湖州金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钱明轮、钱世义、湖州市南浔申华电线线材制造有限公司、施海根、湖州海信铜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原告沈根梅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2018)浙0503执异2号裁定书;2、解除对坐落于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西街38号1单元207室住房(原人民广场大楼208室、权证号:50053320)查封。停止并变更对该住房的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
本案定于2018年7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