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3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叶惠云:本院受理原告傅伟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999号
杨丽琴、黄玉赛: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9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丽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8720.35元及前期利息11142.53元、滞纳金24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共按月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黄玉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黄玉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丽琴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3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2881号
蔡美琴: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滨与被告蔡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7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蔡美琴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判决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7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3民初8382号
鲍洪增:本院受理原告卢访华与被告鲍洪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03民初8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鲍洪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访华货款342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元,公告费450元,合计1105元,由被告鲍洪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