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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禁渔期内结伴电鱼 触了法网

  通讯员 叶其念 

  近日,苍南县公安局灵溪中心派出所接到居民举报称,有人在灵溪镇翔凤社区的一条河道里电鱼。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抓获嫌疑人苏某、林某,并查获两人的电鱼工具及捕获的鱼类。被传唤至派出所后,两人对电鱼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苏某来自贵州,林某是苍南当地人。案发当天下午,两人闲来无事,决定去附近的河道电鱼,给晚饭准备些下酒菜。被民警查获时,两人共捕获了70余条鱼,以鲫鱼、鲤鱼为主,总重在5公斤以内。两人明知电鱼属破坏生态平衡的违法行为,但都抱有侥幸心理,以为不会被抓获。

  在得知禁渔期内电鱼要受到刑事处罚时,苏某、林某后悔莫及。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取保候审,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办案民警介绍,为保护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苍南县政府规定,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苍南县内陆水域禁渔期,禁渔期间禁止除垂钓以外任何形式的捕捞作业。同时,无论是否在禁渔期,电鱼、毒鱼、炸鱼等行为都是被法律禁止的。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禁渔期内结伴电鱼 触了法网 2018-04-25 2 2018年04月2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