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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公 告

  嘉兴市半小时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周威威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局提出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补齐材料后本局于2018年3月12日受理。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盐人社工伤举证[2018]第400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认为周威威受伤一事不属于工伤,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5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公 告 2018-04-25 2 2018年04月2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