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0号
杨淑丹:本院受理原告张成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杨淑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成东借款13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75元,由被告杨淑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109号
蔡岳生:本院受理原告毛国芳诉被告蔡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人民陪审员袁海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7月24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809号
金文举:本院受理原告徐英诉被告金文举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80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30日上午09时4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492号
周国生、潘福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新芳诉被告周国生、潘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49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30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494号
周国生:本院受理原告陈新芳诉被告周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49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30日上午09时2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3月15日第2版和第15版中缝刊登的安吉县人民法院(2018)浙0523民初149号,内文“本案由审判员余文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剑、人民陪审员徐颖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8年6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应为“本案由审判员余文尧
(2017)浙0702民初16295号
乐清市虹桥黄乐农机配件经营部、王以达:本院受理金华市强胜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162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5261号
方鲁增:本院受理原告吴金荣为与被告方鲁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15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3014号
范国良: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洋埠镇东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4727号
谢丽娜、陈勇江、楼倩英:本院受理原告刘巧珍与被告陈宇龙、谢丽娜、陈勇江、楼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超、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7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5339号
哈尔滨玮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正海:本院受理原告蒋兴友与被告哈尔滨玮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余正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哈尔滨玮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正海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53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哈尔滨玮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余正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蒋兴友工资23451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蒋兴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哈尔滨玮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正海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5163号
刘建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刘建川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要求:1、被告刘建川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9131元,透支利息12465.6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533.1元,手续费599.64元,合计97729.4元。(已算至2018年3月9日,以后透支利息、复利按日利率万分之五,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月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建川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8日10时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5157号
金日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金日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要求:1、被告金日进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6060.50元,透支利息8693.6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879.46元,手续费802.48元,合计87436.05元。(已算至2018年3月9日,以后透支利息、复利按日利率万分之五,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月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金日进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8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5156号
朱伟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朱伟锋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要求:1、被告朱伟锋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3832.03元,透支利息5678.2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912.63元,手续费540.00元,合计62962.89元。(已算至2018年3月9日,以后透支利息、复利按日利率万分之五,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月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金日进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8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六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4421号
朱丽妹、朱绍元、朱波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朱丽妹、朱绍元、朱波妹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要求:一、被告朱丽妹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信用卡透支款94405.97元及利、罚息(计算至2018年1月16日止为84437.84元,以后按合同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总计178843.81元。二、被告朱波妹、朱绍元对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9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5340号
哈尔滨玮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正海:本院受理原告吴继平与被告哈尔滨玮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余正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哈尔滨玮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正海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53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哈尔滨玮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余正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吴继平工资293451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继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哈尔滨玮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正海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5341号
哈尔滨玮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正海:本院受理原告孙文玉与被告哈尔滨玮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余正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哈尔滨玮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正海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53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余正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孙文玉工资14858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文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余正海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0659号
李学、倪珍:本院受理原告王章印与被告李学、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
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14号之二
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浙0783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东阳市金氏电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现东阳市金氏电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已全面完成,东阳市金氏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8年2月28日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121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3月10日依法裁定:
一、宣告东阳市金氏电子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东阳市金氏电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三、东阳市金氏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东阳市金氏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8570号
卢国强、马晶莹:本院受理原告胡天军与被告卢国强、马晶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85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84号
楼洪明、饶三英:本院受理原告杨福全与被告楼洪明、饶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7月27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2291号
胡飞:本院受理原告胡亚红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4910元并支付利息1138.2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4284.01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7月25日14时1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519号
赵仲义:本院受理原告张淑仙与被告赵仲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51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