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陈如芳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如芳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01ZXCZ2016007,日期为2016年11月24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债务人本金58,777,464.87元债权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陈如芳。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如芳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陈如芳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陈如芳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1- 85273700,85273718

  陈如芳 联系电话:13506665821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陈如芳

  2018年4月26日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债务人名称债务情况(截至2016年11月2日)担保人抵押物情况借款合同编号本金欠息1温州市巨星特钢有限公司温LW201301034/温LW201301073/温LW201301074/温LW201301040/温LW201301022/温LW201301061/温LW201301060/温LW201301075/温LW201301076/温LW20130102458,777,464.87相应利息(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江苏宝丰特钢有限公司、温州环球合成革有限公司、温州市影星特钢有限公司、温州市敏捷特钢有限公司、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孙眉眉、张宪国、张敏敏、季长征、张艳艳、陈坚、张小广、张婷婷、张宪江苏宝丰特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坐落与江苏省大丰市西团镇马港村二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大土(7)国用(2005)第001号,土地使用面积101042平方米)及28608.08平方米的厂房提供5778.609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6年11月2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陈如芳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陈如芳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8-04-26 2 2018年04月2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