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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张桂燕、陆志权、吴菊钗、陆增柯: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张桂燕、陆志权、吴菊钗、陆增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04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2539号

  涂序槐:本院受理原告陈义英诉被告涂序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货款6381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7月30日8时30分,在城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5384号

  临安上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县永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安上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嘉善县永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2590元,由原告嘉善县永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1214号

  余允镇、余干建、余勤建: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县西塘镇礼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余允镇、余干建、余勤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692号

  丁凤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志坚诉被告丁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192号

  曾德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与被告曾德法、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7192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3586号

  华俊、沈建荣:本院受理原告许从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3585号

  钱利强、华俊:本院受理原告许从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242号

  沈强:本院受理原告计莉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6457号

  吴赛能、叶志雄、王红燕:本院受理原告廖新星诉被告吴赛能、叶志雄、王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吴赛能、叶志雄、王红燕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6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34号

  李红军、裴建明:本院受理原告季国锋诉被告李红军、张国华、林献忠、裴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4627号

  沈永浩: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水军、第三人沈永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第三人沈永浩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46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9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044元,由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581号

  徐灵锋(332522199507220075):本院受理原告叶永兴诉被告徐灵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58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1088号

  叶金堂:本院受理原告吴四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12日上午9时在第五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此案,请你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0525号

  林志明、陈魏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裘志敏诉被告林志明、陈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林志明、陈魏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8月6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601号

  于顺利、俞艳芳:本院对原告于建光与被告于顺利、俞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于顺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于建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888号

  韦洪孝:本院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与被告韦洪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888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韦洪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553号

  方京林、黄碧仙: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成龙与被告方京林、黄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519号

  张赛兰:本院受理原告刘红银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9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

  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298号

  王小娟、冯串串:本院受理的原告郑东彬与被告王小娟、冯串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支付代理费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5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733号

  楼剑超:本院受理原告魏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8年7月31日上午09时1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082号

  钟淑媛:本院受理原告何玲群与被告钟淑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938号

  陈龙泉:本院受理原告钟文明诉被告陈龙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800号

  傅国水: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80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

  敏、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15日8:45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665号

  吴红岩、张苏娟:本院受理原告黄祖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8年7月3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1888号

  王济滨: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清龙、罗霜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02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徐清龙、罗霜与被告王济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王济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徐清龙、罗霜双倍定金100000元;三、驳回原告徐清龙、罗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213号

  刘亚才: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敏、刘亚才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21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4996.55元、利息3582.63元、费用160元,并支付按本金94996.55元按月2%自2017年8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刘亚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亚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敏追偿。案件受理费2400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3445元,由被告徐敏、刘亚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81民初190号

  浙江龙化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宏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浙108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4月20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8)浙0503民初971号,黑体字部分及内文其中一被告“湖州海信铜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应为“湖州海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原告沈根梅起诉请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04-26 2 2018年04月2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