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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4月26日

  (2018)浙0127民初62号

  胡建中:本院受理原告王早和与被告胡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27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建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早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5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7年12月1日为1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6元,由被告胡建中负担。原告王早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胡建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2380号

  李莎: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19日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2011号

  何来华、徐宏伟:原告邱善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6日9:00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325号

  娄永康:原告张乾炜与被告娄永康追偿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1249号

  李飞:原告杨志通诉被告李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张莉莉、人民陪审员徐恩琴、陈国平,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1191号

  毛国相:原告蒋杰诉你与单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蒋杰的诉讼请求:1.判令毛国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9000元(截止2018年1月30日),2018年2月1日起的利息按借款本金50000元及月利率2%计付至款清日止;2.单伟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8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7号

  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衢州市沐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27612759号、票面金额为85000元、出票人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持票人衢州市沐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衢州市沐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00005127612759号、票面金额为85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衢州市沐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诸暨市好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华与被告诸暨市好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诸暨市好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送达该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4013号

  王帅:本院受理邱文典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98号

  丁功庆、潘建成、李净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支行与被告丁功庆、潘建成、李净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149号

  魏岳峰:本院受理原告吴文林与被告魏岳峰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6民初744号

  浙江赤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进江诉被告浙江赤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虞峰、罗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26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赤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于进江工程款6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于进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0元,由浙江赤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初7877号

  林养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被告林养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6民初7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养飞对本院作出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248、249号民事判决书分别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8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欠款金额为500000元的贷款应扣减本金99625元,对承兑汇票垫付款金额为488490.87元的款项应扣减本金150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50元,由林养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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