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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砍了村里64棵杉树要付出什么代价?

受刑罚之外还要赔偿造林生态修复费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俞向成 

  本报讯 近日,由衢州市衢江区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汪某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衢江区法院开庭审理。这是衢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衢江区全旺镇某村集体山上,擅自使用柴刀、手工锯子等工具砍伐村集体所有的杉树64棵,立木材积达3.5670立方米。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其中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为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

  另外,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今年3月2日开始施行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相关组织和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中,汪某某的行为除涉嫌刑事犯罪外,还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职权代表国家向汪某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他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

  衢江区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支持衢江区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汪某某赔偿造林生态修复费用5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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