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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4月27日

  (2017)浙0110民初13520号

  杭州余杭超山花果蜜饯有限公司、潘锡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盛源博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3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2107号

  陈胡鑫: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冠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胡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180号

  龚赞累: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明华与被告龚赞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31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354号

  靳红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新与被告靳红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33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03、804号

  沈舒婷:本院受理原告方斌为与被告沈舒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803、8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4411号

  盛益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盛益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44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4546号

  上海中久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江东宁东凯维斯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中久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庾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李蓓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7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4627号

  杭州淮浙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海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杭州淮浙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海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462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4008号

  胡伟波:本院受理原告黄景金与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19日14时00分在本院姜山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1330号

  王位英:原告董祥意诉被告王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张莉莉、人民陪审员徐恩琴、陈国平,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3871号

  王方东(61010319750707241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13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072号

  孙国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汪荣登与被告孙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19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39号之一

  2017年11月3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瑞安市德瑞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被申请人瑞安市德瑞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最终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为12000元,无争议债权为6648042.47元,该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宣告瑞安市德瑞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73号

  本院根据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4月10日裁定受理温州福尔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4月25日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福尔德公司管理人。

  因福尔德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徐国东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福尔德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福尔德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福尔德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福尔德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7月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路39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金紫英(18969732068)、联系人:戴彩省(1595776505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福尔德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7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福尔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74号

  本院根据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4月3日裁定受理浙江高信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4月25日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高信公司管理人。高信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6月9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5A楼A座;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高信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6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76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诚邦达汽摩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邦达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诚邦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谢树权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4月10日裁定受理诚邦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4月25日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诚邦达公司管理人。诚邦达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6月9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5A楼A座;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诚邦达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6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诚邦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77号

  本院根据瑞安市恒隆包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隆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4月12日裁定受理恒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4月25日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恒隆公司管理人。恒隆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6月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路39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金紫英(18969732068)、联系人:戴彩省(1595776505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恒隆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6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恒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78号

  本院根据瑞安市华普包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4月12日裁定受理华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4月25日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华普公司管理人。华普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6月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路39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金紫英(18969732068)、联系人:戴彩省(1595776505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普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6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华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6号

  本院根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浙0324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飞球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飞球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飞球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浙江飞球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浙江飞球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浙江飞球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浙江飞球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6月4日以前向浙江飞球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大道亨哈大厦12楼号,邮编325000,联系人夏远进,电话13587449366,联系人吴振东,电话13868550275)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飞球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飞球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8年6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浙江飞球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浙江飞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7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园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浙0324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成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成亨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为温州成亨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温州成亨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温州成亨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温州成亨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温州成亨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6月5日以前向温州成亨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大道亨哈大厦12楼号,邮编325000,联系人夏远进,电话13587449366,联系人吴振东,电话13868550275)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成亨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成亨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8年6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温州成亨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温州成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破23号之二

  2018年4月19日,本院根据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98条之规定,以(2016)浙0324民破23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程序。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破23号之一

  本院根据李建亮的申请于2016年8月27日裁定受理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9月8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2018年4月9日,本院根据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4888号

  吕君、孙林妹: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11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682号

  赵祥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明诉被告赵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681号

  沈圣杰: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明诉被告沈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701号

  缪军峰: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明诉被告缪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697号

  甘伟达: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明诉被告甘伟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79号

  海盐瑞利紧固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牙牙板模具(嘉兴)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瑞利紧固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送达(2018)浙0421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海盐瑞利紧固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台牙牙板模具(嘉兴)有限公司定作款542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06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1309号

  王建飞:原告汤利国诉被告王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责任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支付货款22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8月8日上午09时00分,地点在海宁市人民法院许村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审判员吴伟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惠明、费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5007号

  朱武荣:本院受理原告吕敏与被告朱武荣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50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90号

  丽水市佰川阀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中核苏阀一新铸造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8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04-27 2 2018年04月2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