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4月27日
(2018)浙0503民初905号
宁波华友布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东吴宇澄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8月2日13时3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24号
卢敏:本院受理原告彭建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通知书及关于上述事项的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特107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应香莲申请宣告应大法死亡一案,经查,应大法,男,汉族,1966年3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横沿村下溪滩。申请人与应大法系姐弟关系,因应大法患有先天性痴呆症,自1995年2月份起离家出走,杳无音讯,于2000年4月20日经申请人应香莲申请,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宣告应大法失踪,至今与家庭仍无联系。现发出寻人公告,希应大法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联系电话:0579-87140058。本案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2733号
胡东龙: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良友板材经营部诉被告胡东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胡东龙支付原告货款5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4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7月31日上午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合议庭组成人员:方远、张永宣、吕远征。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486号
蒋靓靓、郦洪法:本院受理原告徐淑斌与被告吕程坚、胡慧霞、蒋靓靓、郦洪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9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吕程坚、胡慧霞、蒋靓靓、郦洪法共同支付原告徐淑斌货款15520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淑斌负担200元,由被告吕程坚、胡慧霞、蒋靓靓、郦洪法负担1702元。诉讼保全费1362元,由被告吕程坚、胡慧霞、蒋靓靓、郦洪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林永友:本院受理原告章吉云为与被告林永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3民初102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章吉云货款7690元,并赔偿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柯富洪:本院受理原告章吉云为与被告柯富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3民初102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章吉云货款6310元,并赔偿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420号
王新华:本院受理原告郭伟与被告你、王素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4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郭伟借款30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王素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80元,由被告你、王素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631号
陈光先:本院受理原告应宗辰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6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应宗辰借款60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8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0315号
陈利芹:本院受理原告赵宇豪与被告你、何灵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03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你、何灵燕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赵宇豪借款60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20元,由你、何灵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875号
潘伟文:本院受理原告陈卫兵与被告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8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卫兵借款30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496号
王钦来:本院受理原告杨益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4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杨益借款20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3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482号
丁茂林:本院受理原告尤军伟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4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尤军伟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1798号
方仙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毅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童毅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9454.88元及截至2017年11月30日的利息8283.37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童毅奎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计622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1342元,由被告童毅奎、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687号
王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63061.07元及截至2018年1月8日的利息16484.91元、滞纳金3857.77元、消费手续费1057.92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计960元,诉讼保全费865元,合计1825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981号
王瑞娜: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瞿丹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9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6405.33元及前期利息18076.21元、滞纳金47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共按月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瞿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瞿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计2295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合计3965元,由你、瞿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482号
丁茂林、夏菊飞:本院受理原告尤军伟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4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尤军伟撤回对被告夏菊飞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875号
潘伟文、李亚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卫兵与被告潘伟文、李亚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8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陈卫兵撤回对被告李亚华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496号
王钦来、朱桂英:本院受理原告杨益与被告王钦来、朱桂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4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杨益撤回对被告朱桂英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286号
吴萍: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萍、吴彩萍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2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605.69元,并支付按本金29605.69元按月2%自2017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吴彩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吴彩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萍追偿。案件受理费640元,保全费350元,合计990元,由被告吴萍、吴彩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