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9492号
陈增荣:本院受理原告陈新江诉被告陈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94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45号
黄更生:本院受理原告石如东诉被告黄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395号
芮安娜:本院受理原告黄芙翠诉被告芮安娜、黄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365号
周碧松:本院受理原告宗罗华诉被告周碧松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章素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彩燕、黄建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7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567号
叶国庭、郑玉俏:本院受理原告叶青风诉被告叶国庭、郑玉俏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章素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彩燕、黄建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7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637号
张清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张清清之间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章素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彩燕、黄建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7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
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609号
于琛琛、贾艳娇:本院受理原告宣亚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86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612号
于琛琛、贾艳娇:本院受理原告宣亚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86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615号
于琛琛、贾艳娇:本院受理原告宣亚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86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343号
张亮亮:本院受理原告杨柏诉被告张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93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2651号
台州市路桥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与杨致敏及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被告台州市路桥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归还代偿款人民币3780973.4元;2、被告杨致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确认原告有权对被告台州市路桥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郑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8月1日09点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
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391号
钟鑫聪:本院受理原告黄连胜诉被告钟鑫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93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2653号
台州市协盛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瑞祖: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与你们及浙江永固为华涂料有限公司、金如朋、陶素香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被告台州市协盛置业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人民币2759647元;2、被告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永固为华涂料有限公司、张瑞祖。金如朋、陶素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郑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9月26日14点30分在浙江省第三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王志勇、马姜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三仁畲族乡排前村排前125号):本院受理原告石建峰诉被告王志勇、马姜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石建峰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马姜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8)浙72民初506号
王文林、蔡正彪:本院受理梁庆法、梁丹峰诉你们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梁庆法、梁丹峰请求判令你们支付船舶租金、接管费计人民币90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月息6厘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31日8时40分在本院台州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
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
赖巧飞(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大拓镇北山村横町31号)、吴运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湖山乡大畈村16-1号):本院受理原告石建峰诉被告赖巧飞、吴运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赖巧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石建峰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吴运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人民法院
应利芬、郝园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湖山乡黄泥岭村10号):本院受理原告石建峰诉被告应利芬、郝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应利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石建峰借款本金25500元;二、被告郝园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人民法院
叶勇(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松阳县水南街道清路村清源坌95号)、赵道菊(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松阳县西屏镇源内村48号):本院受理原告石建峰诉被告叶勇、赵道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叶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建峰借款本金2.3万元;二、被告叶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建峰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三、被告赵道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9月20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原告杭州天佑行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俞智群一案,黑体字部分及内文案号应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