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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5月7日

  (2017)浙0106民初7581号

  金连英:本院受理原告余利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7月10日上午9点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举证期限为本次开庭前一日,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1261号

  陈纪产: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红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1010号

  陈亚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红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1281号

  应德良: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红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3277、3279号

  余生龙:本院受理原告吴正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欠款、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1日15时15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999号

  袁杭娟:本院受理原告章小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欠款、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9849号

  常山县茵春物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9849号民事判决书。常山县茵春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维保费38500元,支付违约金23850.75元(以385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4年5月6日暂计至2017年9月26日,实际计算至付清款项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0132号

  谢继强:本院对原告杭州汇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10132号民事判决书。一、 谢继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汇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7922元,支付利息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二、杭州汇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谢继强名下的浙A580ZR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2150号

  孔菊萍:本院受理原告陈宜钦诉被告孔菊萍、严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0373号

  蒋林生、董顺林:本院受理原告许建诉被告蒋林生、董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10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463号

  卢璞:本院对吴茂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6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8民初354号

  许富: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08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许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5650.3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17年11月30日违约金计5424.7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代偿款45650.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962号

  马玉青、邢正宝:本院对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9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马玉青、邢正宝支付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本金86734元及违约金23097元(以代偿金额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以30000元为限)、律师费损失8933元、公告费损失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享有的上述一、二、三项债权对鲁A750SD号车辆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405号

  朱岳乾、邬汝菊:本院对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64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朱岳乾、邬汝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5183.41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17年10月31日违约金计27203.46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代偿款125183.4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公告费65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398号

  苏万周、丁亚赟:本院对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63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苏万周、丁亚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1038.34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17年10月31日违约金计7326.99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代偿款31038.3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公告费65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401号

  叶金平:本院对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叶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905.47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17年10月31日违约金计1390.55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代偿款13905.4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公告费65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392号

  陈绍鲜、邓先群: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63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绍鲜、邓先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660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17年10月31日违约金计503.46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代偿款116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公告费65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756号

  吴秀月: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吴秀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105.40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17年9月25日违约金计1555.68元;自2017年10月1日起以代偿款13105.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公告费65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394号

  李炳静、张雪琴: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63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炳静、张雪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41933.48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17年10月31日违约金计37886.58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代偿款141933.4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公告费65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239号

  俞冰辉:本院对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62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俞冰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416.15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17年10月31日违约金计370.94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代偿款8416.1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公告费65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403号

  单金水: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64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单金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69423.94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17年10月31日违约金计56195.6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代偿款169423.9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公告费65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486号

  吴赛玉、董华国: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吴赛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9845.67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17年9月25日违约金计2646.30元;自2017年10月1日起以代偿款19845.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公告费650元,被告董华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380号

  尚希悦:本院对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63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尚希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 9211.28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代偿的借款本金7788.5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0月21日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000元为限)、律师代理费1500元、公告费650元,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尚希悦所有的东风标致牌汽车(车牌号:鲁NMS325,车架号为:LDC953T23F1209822)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05-07 2 2018年05月0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