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5月7日
(2018)浙0127民初307号
钱尼聪、黄亚芹:原告於裕进与被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坪支行、钱尼聪、黄亚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27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於裕进为号牌浙AE2N89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二、停止对号牌为浙AE2N89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的执行。如未按本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钱尼聪、黄亚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3030号
朱冰: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崇娇与被告朱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24000元;2、支付至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4307号
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余姚市余姚镇永吉塑料模具厂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模具款、产品款合计106273.2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禹伯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建棠、何树明共同组成),定于2018年8月2日0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上述材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624民初66号
梁斌:本院受理原告章少华诉被告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24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被告梁斌归还原告章少华借款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诉讼费合计700元,由被告梁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8)浙0624民初58号
郭凯:本院受理原告吕婷娜诉被告郭凯抚养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2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一、非婚生女郭锦涵由原告吕婷娜负责抚养教育成人,被告郭凯自本判决生效月起至非婚生女郭锦涵独立生活月止每月支付原告吕婷娜子女抚养费500元,限于每月月底前付清;二、驳回原告吕婷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50元,诉讼费合计730元,由原告吕婷娜负担(已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3227号
蔡强:本院受理原告朱彤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1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1827号
陈学贵、陈小方、陈乔敏: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学贵、陈小方、陈乔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18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21日16: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1866号
林忠刚: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忠刚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1866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21日14:30在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1867号
王云雯: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雯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1867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21日15:00在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1868号
陈铖: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铖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1868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21日15:30在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6623号
朱如飞、高起延: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06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6619号
黄林杰、王志琴、黄信明: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06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6620号
夏念建、夏念沈: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开发区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06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7号
李清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常邦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1155号
林锡强、蔡晓凤:本院受理原告林建克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5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3295号
黄秀珍、蔡思请:本院受理原告林玉仙、陈苏丹、陈明汉诉被告黄秀珍、蔡思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514号
徐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被告吴晓周、徐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8月9日10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852号
陈宝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倪丽珍、陈宝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8月9日14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1731号
张年江:原告金胜义诉被告张年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24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限被告张年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胜义货款14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0元,由被告张年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1040号
嘉兴恒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曹金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禾翰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1356号
袁刚:本院受理原告徐根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4879号
张海金:本院受理原告夏国坤与被告张海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2000号
林如香: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海英诉被告林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3500元(自2016年2月5日起,以2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暂计至2018年3月8日,后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共计1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15日15时3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1725号
梁旭锋:本院受理原告吴世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缺席判决。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1821号
卢潮:本院受理原告黄克伟为与被告卢潮、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4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卢潮归还原告黄克伟借款本金65000元、利息9100元(按月利率2%暂算自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3月7日的利息,以后计算至第一被告实际归还借款本金之日)、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200元,以上合计79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结;
二、被告徐斌对被告卢潮以上第一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6392号
赵佳宁: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卫新为与被告赵佳宁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4民初6392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58号
沈冬冬:本院受理原告杨克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60号
钱春明:本院受理原告杨克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05号
施剑、张春梅:本院受理原告涂保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621号
吴新民:本院受理原告曹荣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827号
浙江在峰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润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在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7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725号
汤明强、胡金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汤明强、胡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7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063号
彭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吴建新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已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806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内容为:准许原告吴建新撤回起诉。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842号
沈超(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泗洲村翟家湾34号):本院受理原告钱茂荣与被告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8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299号
余土新(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中村乡茅岗村29号):本院受理原告范志辉与被告余土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8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662号
刘振飞:本院受理原告刘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66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546号
丁文伟:本院受理原告徐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5048号
陆健康、施金祥、闵爱珠:本院受理原告何加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50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陆健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何加海借款56000元及支付利息(以5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6月12日计算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陆健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何加海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被告施金祥、闵爱珠对被告陆健康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施金祥、闵爱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健康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陆健康、施金祥、闵爱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834号
李娟兰:本院受理原告屠伟杰与被告李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301号
张庆元:本院受理原告汪国良、钱庆林与被告张庆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170号
沈丹、李海龙:本院受理原告吴惠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8月15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5017号
张利祥:本院受理原告张宸熠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1065号
章志荣、胡如琴:本院受理原告方龙海与被告章志荣、胡如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 1、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物款23185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员余文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建敏、人民陪审员雷红琴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8年8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3220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莉娟诉被告倪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倪洪元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傅国骏:本院受理原告王春花诉被告金华柏欧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盛肖、傅国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5869号
王钰民、陈志炜:本院受理原告张素伟为与被告王钰民、陈志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15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2129号
张东、张宝良:本院受理原告潘燕伟诉被告张东、张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张东、张宝良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4715号
童绍炉:本院受理原告王剑与被告童绍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童绍炉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47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185号
苍南县瑞意纸盒加工厂、陈如顺: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铄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8月13日8时4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4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成员为陈飞峰、陈章元、吕志武。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2782号
胡陆明:本院受理原告楼洪进与被告胡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8月14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11号之二
2017年12月26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东阳市康大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东阳市康大绿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东阳市康大绿化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裁定宣告东阳市康大绿化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康大绿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康大绿化有限公司股东李云康、韦巧萍对东阳市康大绿化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067号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黄效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999号
楼成钢:本院受理原告张水生和与你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张初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99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3日8:45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