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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债权转让公告

  胡春凤女士:

  你于2016年9月22日与宁波市鄞州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石碶支行签订《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2017年11月23日石碶支行与我司签订《权益转让协议》,并同时向你送达了《权益转让通知书》。2017年12月20日我司将债权和其他相关权利转让给浙江快联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直接向其偿还本金31913.13元及利息、罚息498.72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债权转让公告 2018-05-09 2 2018年05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