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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更 正

  本报2018年1月31日第8版刊登的落款单位为“桐庐县环境保护局”的公告,其中向严国亮送达桐环罚字〔2017〕第57号决定书的内文中,处罚款应为“人民币肆万元整”,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更 正 2018-05-10 2 2018年05月1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