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9364号
徐君:本院受理原告何堆良与被告徐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17)浙0110民初193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852号
商冬香、徐水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正鸿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南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龙游县人民法院
朱会范: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会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1010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原告台州市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会范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朱会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市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款项90000元,并赔偿违约金24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250元,由被告朱会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蔡卓君(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蓝天花苑3幢601室):本院受理原告黄俊义诉被告蔡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蔡卓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黄俊义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4月10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5民初976号,黑体字部分及内文被告“温州圆通园生态农业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