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5月11日
(2017)浙0324民初3458号
张冉:本院受理原告孟莉莉与被告郑贤斌、张冉及杭州文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4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嘉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5330号
朱全明:本院受理原告王先进诉你及朱兴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11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5352号
姚寅飞:本院受理原告于翔与被告姚寅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5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4310号
李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诉被告李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9546号
薛龙、沈美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95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薛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1000元,被告沈美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902号
张立成:本院受理的原告顾萍诉被告张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963号
沈阳阳、梁婷婷、梁定顺、冉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与被告沈阳阳、梁婷婷、冯建庆、丁定美、梁定顺、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408号
徐睿、沈晓萍:本院受理原告卢冬冬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4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274号
朱国荣、沈永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小洪与被告朱国荣、沈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2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498号
崔学恩、徐桂英、费发根: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学恩、徐桂英、费发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请申请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8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866号
戴毅(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英雄村瑶田145号):本院受理原告薄振慧与被告戴毅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离婚案件当事人权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8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296号
张邦玲、陈朝红:本院受理原告陈健与被告张邦玲、陈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1128号民事裁定书、(2017)浙1004民初11128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准许原告陈健撤回对被告陈朝红的起诉。判决被告张邦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2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张邦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097号
戴明焱、陈秀琴: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戴明焱、陈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7月30日)。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戴明焱、陈秀琴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1110.47元;2.判令被告戴明焱、陈秀琴支付截至2016年6月15日的利息4036.03元、逾期利息7933.29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45146.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的逾期利息;3.如被告戴明焱、陈秀琴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戴明焱所有的牌号为浙J829W2,发动机号为864942W的启辰牌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戴明焱、陈秀琴继续清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戴明焱、陈秀琴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7月31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210号
邹海兵、江慧: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邹海兵、江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7月30日)。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邹海兵、江慧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1036.19元;2.判令被告邹海兵、江慧支付截至2017年1月19日的利息452.33元、逾期利息169.21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21488.5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的逾期利息;3.如被告邹海兵、江慧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对其所有的牌号为浙JB250S,发动机号为D5611335的起亚牌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邹海兵、江慧继续清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邹海兵、江慧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7月31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580号
李军、李正根: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李正根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7月30日)。原告要求:1.被告李军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59069.28元(截至2017年10月30日的本金47027.98元、利息9030.98元、滞纳金2950.32元、其他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2.被告李正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7月31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583号
张云水、王素玲: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水、王素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7月30日)。原告要求:1.被告张云水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12620.40元(截至2018年3月1日的本金9979.96元、利息1980.33元、滞纳金650.11元、其他费用10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2.被告王素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7月31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691号
万明海:本院受理原告尤军伟与被告万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7月30日)。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万明海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7月3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261号
阮吉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吉友、郑灵平、杨钧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1128号
林巧雄:本院受理原告奚晓兵与被告林巧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1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巧雄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奚晓兵借款人民币32080元及利息(按本金32080元按年利率6%自2017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林巧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1129号
陈琪、夏茜茜:本院受理原告郑哲与被告陈琪、夏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1129号民事裁定书、(2017)浙1004民初1112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准许原告郑哲撤回对被告夏茜茜的起诉。判决被告陈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哲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60000元按月利率1.8%自2017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0元,由被告陈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民终5144号
孙梅:本院受理上诉人东阳市中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梅、蔡建平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18年7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西14法庭开庭审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