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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5月11日

  (2018)浙0205民初181号

  魏巍、魏婉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05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52号

  杭州鼎重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敏芳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5561号

  沈佳平、徐俊佳、沈明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叶烨诉被告沈佳平、徐俊佳、沈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55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9654号

  汪海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鼎诉被告汪海为、王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96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6418号

  周晓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晓峰、陈斐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1641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318号

  舒美红、吴建虎、绍兴市美村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舒美红、吴建虎、绍兴市美村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3106号

  赖培根:本院受理原告蔡晓东诉被告赖培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日9时2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731号

  郑增庭:本院受理原告潘福兴诉你及被告郑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26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732号

  陈志文、陈鑫:本院受理原告潘福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26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民再26号

  缪蓉蓉、陈小薇:本院受理原审原告缪蓉蓉与原审被告陈小薇、周方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再审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公民代理须知等文书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日期为公告期满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2日上午9时在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3194号

  潘虹:本院受理原告金佳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131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17-1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显兴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4月26日裁定受理温州市时尚九九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尚九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时尚九九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8月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15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林文杰,电话:1367641661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时尚九九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8月15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01828号

  曾军军、曾安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8)浙0303民初0182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8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291号

  王敬春、曹娟:本院受理原告倪丽芹与被告王敬春、曹娟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72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223号

  李建钗、潘顺凯、李建柳、李建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雅支行与被告李建钗、潘顺凯、李建柳、李建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破1号

  2017年12月29日,本院根据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尚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尚好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评估总额约为461749元,而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申报的债权,确认无异议的债权总额为18356339.18元,另待定债权为4000000元。本院认为尚好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亦无第三方提供足额担保,不存在破产原因消除的情形。尚好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无相关权利人申请和解或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裁定宣告温州尚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70号

  吴陈晓:本院受理原告白洪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305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452号

  吴生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外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王芳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若褚金凤、苏菊香无法参加陪审,则有下列人员依次递补:林加欣、邓伦火)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8年8月13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3592号

  福州盛宇贸易有限公司、林本沈、林浙闽、宋春英:本院受理原告盛宇家纺集团浙江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盛宇贸易有限公司、林本沈、林浙闽、宋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丁加特: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丁加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金桂林: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金桂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邹海宇: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邹海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0997号

  周爱娟、王琼阳、王永洋: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周爱娟、王琼阳、王永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099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上诉人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答辩状至本院或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859号

  张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875号

  仇岩云、胡斌玲: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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