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5月14日
(2018)浙0226民初924号
张金娟、冯叶青:本院受理原告潘福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26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928号
吴奇峰、蒋露锋:本院受理原告任治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26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929号
蒋朝泉、陈叶波:本院受理原告任治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26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催7号
申请人桐乡市凤鸣雨宸货物装卸服务部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桐乡市凤鸣雨宸货物装卸服务部。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10300051/23997781,出票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农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绍兴雅格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鑫广进伞骨厂,经背书,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24日)。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四、在申报权利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催3号
申请人平湖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10200052/23506821、出票金额5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友娜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4日、申请人平湖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24民初655号
陈炜炜、竺江:本院受理原告陈沛沛与被告陈炜炜、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624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炜炜归还原告陈沛沛借款本金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竺江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诉讼费合计950元,由被告陈炜炜、竺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2652号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叶志坚与被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2号楼101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6453号
谢尚表、黄朝楷:本院受理原告陈文远诉你们与被告王青超、杨军等人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王青超、杨军、项绍玲不服本院(2016)浙0302民初16453号民事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1903号
温州市五福门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温州臻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16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1902号
温州红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温州臻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16日上午9: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791号
钟爱平:本院受理温州市瓯海瞿溪陈良锐成品皮店与被告钟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67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973号
周钊铭、黄美珍: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宏联皮革有限公司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6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543号
王典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瓯海宏邦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7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2号
温州市瓯海潘桥艾美诗皮鞋厂、梁廷军、祝玉珍: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娄安纸制品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3号
林秀表、李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仙鹿制衣厂与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46号
石发昌、姜雪玲:本院受理原告姜方斌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15号
毕光平:本院受理原告吴建仙与被告毕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92号
龚扬赛、徐国仁: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扬赛、徐国仁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33号
吕才秀、涂保贵、富世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吕才秀、涂保贵、富世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54号
陈小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叶汇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林、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584号
吴志奎、幸洪波、吴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奎、幸洪波、吴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