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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单位:人民币、元

注:

1、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2、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根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徐红霞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已依法转让给徐红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徐红霞履行相关义务。徐红霞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徐红霞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1-87689503、13356123001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徐红霞

  2018年5月1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8-05-14 2 2018年05月1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