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8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18年5月14日

  (2018)浙0784民初4158号

  陈栋、徐杭俊:本院受理原告陈月红与被告陈栋、徐杭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被告陈栋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整及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396440元(之后的利息仍按月利率1.87%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000元由被告陈栋承担;3、由被告徐杭俊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8月30日17时0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0084号

  李婷、高连军:本院对原告周闽与被告李婷、高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10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2963号

  施利富:本院受理原告徐有胜与被告施利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8万元及利息自起诉后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8月30日14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3民催2号

  本院于2018年3月2日受理了浙江利光塑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8月11日,票据号码4020005125187129,票面金额人民币26916元,出票人浙江富凯美工贸有限公司,出票行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溪支行,收款人东阳市旭利铝业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浙0783民催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3民催3号

  本院于2018年3月2日受理了衢州市衢化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8月30日,票据号码4020005125187135,票面金额人民币196500元,出票人东阳市正昌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出票行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溪支行,收款人上海汀尚化工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浙0783民催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3民催4号

  本院于2018年3月2日受理了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8月11日,票据号码4020005125187130,票面金额人民币21250元,出票人浙江富凯美工贸有限公司,出票行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溪支行,收款人东阳市旭利铝业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浙0783民催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11号

  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根据甘慧芬、熊伟、朱新红、叶成根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工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5月2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大丰工贸的破产管理人。大丰工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5月20日前,向大丰工贸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大丰工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6月15日前向大丰工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号亚太广场A座四楼,联系电话:陈振荣13967957585 0579-84150592 84150539)。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675号

  傅正善:本院受理原告洪海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3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554号

  钟红波:本院受理原告黄希龄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3日9时1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346号

  贾玉红: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兴册诉你的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9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微法 00008 法院公告 2018-05-14 2 2018年05月1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