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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5月14日

  (2018)浙0304民初2586号

  符文好、杨加顺: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符文好、杨加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588号

  蒋林、陈光勇、季恭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林、陈光勇、季恭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375号

  吴奇军、沈发卫、王国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奇军、沈发卫、王国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45号

  苏燕燕、许景江: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中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苏燕燕、许景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779号

  陈定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陈定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8月16日15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784号

  高旭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高旭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8月16日15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812号

  林炳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林炳武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8月16日14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80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乐腾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腾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乐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5月3日裁定受理乐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5月9日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乐腾公司管理人。乐腾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6月1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16层;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黄银龙(1380684085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乐腾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6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乐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81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周云胶鞋厂(以下简称周云厂)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周云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孙如云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4月26日裁定受理周云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5月9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周云厂管理人。周云厂债权人应于2018年6月1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胡晓宇(1886826061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周云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6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周云厂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1444号

  冯德明:本院受理原告王三财诉被告冯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2245号

  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本院受理原告王凌肖与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退还原告缴纳的费用人民币70000元,由被告邹立斌、方美琴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2332号

  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本院受理原告程万里与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退还原告缴纳的费用人民币80000元,由被告邹立斌、方美琴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2244号

  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本院受理原告刘延丽与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退还原告缴纳的费用人民币78000元,由被告邹立斌、方美琴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2242号

  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本院受理原告张克先与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退还原告缴纳的费用人民币180000元,由被告邹立斌、方美琴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1456号

  方杨忠、方杨松、陶建芳:本院审理原告海盐汇鑫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杨忠、方杨松、陶建芳、姚土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10687号

  陆冬健(公民身份号码330482198612210375):本院受理原告海军诉被告陆冬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106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3民初324号

  陆冬健(公民身份号码330482198612210375):本院受理原告曾益平诉被告陆冬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48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民终446号

  宋国兵、王洪华、严惠惠:上诉人王建康与被上诉人胡建林、宋国兵、王洪华、严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4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695元,由上诉人王建康承担。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880号

  陆美丽:本院受理原告闵美凤与被告陆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004号

  钱建、李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俊与被告钱建、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061号

  方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毛权峰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160号

  沈曙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戴荣仁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213号

  谢钦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潘红玉与被告谢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62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埭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59号 

  林建平:本院受理原告黄少中与被告林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112号

  刘正:本院受理的原告许艺与被告刘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113号

  刘正: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杭进与被告刘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75号

  施雄伟、刘紫霞:原告庄万楼与被告施雄伟、刘紫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庄万楼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4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995元,由原告庄万楼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409号

  余土新、丁浪浪:本院受理原告余艳军与被告王永、第三人余土新、丁浪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2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14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1981号

  应恭良:本院受理原告高柏铨与被告应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应恭良立即还清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7日至2018年3月30日利息53600元,以后利息按约定计算到清偿之日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定于2018年8月1日14点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2001号

  王兴良:本院受理原告罗荣贵与被告王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9000元及利息16559元(利息以借款本金59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暂从2015年11月30日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实际要求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18年8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吾高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2438号

  上海拨浪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世标、杨靖香:本院受理原告成彬彬与被告上海拨浪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世标、杨靖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上海拨浪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世标、杨靖香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24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上海拨浪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世标、杨靖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成彬彬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07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8090元,由被告上海拨浪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世标、杨靖香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431号

  王金松: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代喜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金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代喜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借款36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金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6102号

  傅斌:本院受理原告李天军诉被告傅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朱海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杜志贵、朱国君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破6号

  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裁定受理义乌市东吴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东吴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东吴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6月15日(节假日除外)前向义乌市东吴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 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B幢二楼201办公室,联系电话:0579-89897789。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东吴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东吴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6月29日上午9:0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四楼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379号

  浙江天籁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菏泽市凯阳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3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8-05-14 2 2018年05月1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