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543号
徐军政、姜素梅:本院受理原告盛继亮诉被告徐军政、姜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85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842号
朱忠伟、方小红:本院受理原告张斌诉被告朱忠伟、方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78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123号
于顺利、俞艳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顺利、俞艳芳、蒋有余、郑芬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童群仙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136号
于顺利、俞艳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顺利、俞艳芳、蒋有余、郑芬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童群仙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20日上午9时2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335号
季建胜:本院受理原告朱锦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