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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1万元虽不多,却代表了歉疚和诚心

台州椒江首创刑事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李灵敏 

  本报讯 近日,当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方某将1万元赔偿保证金交给承办检察官后,他踏入帮教基地的脚步更加坚定了。“我要积极悔改,尽早弥补自己的过错,更积极地争取被害人的谅解。”方某说。他的改变,得益于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首创的刑事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

  几个月前,在椒江某企业上班的方某接同事韩某递过来的工具时没接住,继而与同事发生争吵,还打了起来。其间,方某手表的腕带断了,情绪激动的他就用断处的表带去划同事,本想让对方疼一下,结果一不留神划到了对方脸部。经鉴定,韩某外伤面部累计长14.1厘米、耳廓长1.5厘米,轻伤一级。方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立案侦查。

  同事间的无心之过竟演变成刑事案件。案件移送椒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向方某讲解了由该院牵头法院、公安等5个单位会签通过的《关于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实行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的规定(试行)》,方某主动表示愿意缴纳保证金,向韩某表达歉疚和愿意赔偿的诚心;同时韩某也渐渐心平气和,考虑到方某曾经是同事,愿意接受韩某的致歉。于是,在方某缴纳1万元损害赔偿保证金后,方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时也为双方进一步达成刑事和解奠定了基础。

  方某故意伤害案并不是椒江区适用刑事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的第一案。该制度2017年5月出台,明确对涉及人身伤亡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因被害人方不合理诉求等原因未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在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后,可对其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自实施以来,椒江区检察院已对6件6人适用了该制度,其中审查逮捕阶段适用4件4人,审查起诉阶段适用2件2人。到目前为止,无负面影响,社会效果和社会反响良好。

  据了解,刑事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的试行,有利于更有温度地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的前置,结合后期办案人员持续的跟踪回访,能更积极有效地推动双方矛盾的化解。办案人员介绍,在故意伤害案中,部分被害人情绪激动或者未得到有效赔偿,可能会采取非理性行为,甚至因此出现新的社会矛盾。刑事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在考量强制措施适用的同时,最大化正确处理和解决赔偿上的利益纠纷,既消除了被害人的不安全感,保证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也保障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均受到法律保障,找到了处罚与安抚的社会效果最佳结合点。


浙江法制报 要闻 00002 台州椒江首创刑事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 2018-05-15 2 2018年05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