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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说法

绕过中介“跳单” 签约成功也应付佣金

  编辑同志:

  为了上班方便,一个月前,我曾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在我的单位附近寻找房源租住,彼此约定佣金800元,先预付200元定金;如果公司没有在一周内完成任务,则全额退回定金,反之则折抵佣金。当天下午,中介公司为我推荐了一处符合要求的房屋,房东也同意出租给我。为了省下600元佣金,我借口不合适不想租,并表示不要中介公司返还定金,然后悄悄“跳单”,与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不久,中介公司找上门来要我支付佣金。请问:我能否拒绝支付?

  读者:杨女士

  杨女士:

  你必须支付剩余的600元佣金。

  一方面,你具有依约支付佣金的义务。中介服务合同也就是法律上所指的居间合同。合同法第424、426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正因为中介公司已经根据约定为你提供对应的房屋,房东又愿意将房屋出租给你,而你最终承租的房屋正是中介公司所介绍的,意味着中介公司已经完成为你提供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使得你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此你必须依约支付佣金。

  另一方面,你提前放弃定金并不等于可以免除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表面上看来,似乎你只需放弃200元定金便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合同法第107条还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中介公司已经全部履行自身义务,而你在已经掌握相关信息且心中有数的情况下选择“跳单”,本质上是为了绕开中介公司,以期达到省下剩余600元佣金的目的,表明你不仅具有规避义务的主观恶意,客观上也已经实施违约行为,因此你并不能免除责任。

  颜东岳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11 绕过中介“跳单” 签约成功也应付佣金 2018-05-17 2 2018年05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