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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南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81民初5418号

  夏光土:本院受理原告林正祥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1500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八年八月三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8)浙72民初429号

  邬国成、张静儿:原告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邬国成、张静儿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72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邬国成、张静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6397.89元,并按约定月利率9.75‰支付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均自2018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邬国成、张静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6000元;三、原告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邬国成所有的“浙岱渔运01239”船享有船舶抵押权,并有权从该船的拍卖、变卖款项中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9024元,由被告邬国成、张静儿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海事法院

  (2018)浙72民初662号

  浙江浩帆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舟山市乐邦船舶配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浩帆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6926元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7日14时15分在本院舟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5月4日第6版与第7版中缝刊登的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原告姜骁驰诉徐华斌、毛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体字及文内部分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05-17 2 2018年05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