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蓝色钱江保姆纵火案”二审开庭
莫焕晶能否减轻刑责成激辩焦点 消防员、物业公司人员均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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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高媛萱
本报讯 时隔三个多月,杭州“蓝色钱江保姆纵火案”再次进入公众视野。17日上午9时,浙江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中院一审的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
一审法院认定,莫焕晶因长期沉迷赌博而身负高额债务。2016年9月,莫焕晶经中介应聘到朱某某、林某某夫妇位于蓝色钱江公寓的家中。为继续筹集赌资,莫焕晶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朱某某的感激以便再向朱某某借钱。2017年6月22日凌晨4时55分,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引发火灾,造成朱某某及3名未成年子女被困火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此外,莫焕晶在从事住家保姆期间,还多次盗窃雇主财物,数额巨大。
一审法院以放火罪、盗窃罪二罪并罚,判处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莫焕晶不服,提出上诉。
莫焕晶在陈述上诉理由过程中表示认罪,但提出本案后果的发生不是她所想看到的。上诉状中列举了几点理由,认为一审认定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及火灾发生后即逃至室外,与事实不符;一审量刑时未考虑物业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责任;莫焕晶案发后在现场等候,第一次讯问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一审量刑畸重,请求改判。
二审庭审中,检辩双方围绕莫焕晶是否存在自首,物业消防问题是否为本案严重后果的介入因素、是否足以减轻莫焕晶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发表意见。
辩护人认为,莫焕晶平时与雇主关系很好,在主观上不追求甚至反对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在客观上,莫焕晶也实施了救火行为,这些都影响对她的量刑。而且莫焕晶作案后留在小区现场,并主动供述了放火事实,依法构成自首等情节。辩护人还提出,本案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必须客观考虑物业消防设施缺陷的因素,消防水枪压力不足延误了灭火时间,这一缺陷扩大了火灾后果。
根据辩护人申请,法庭还传唤了参与火灾扑救的消防员以及蓝色钱江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到庭作证。
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莫焕晶放火、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莫焕晶预谋放火,放火后未及时提醒被害人、未报警、未采取有效施救措施,造成4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与莫焕晶的犯罪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不能减轻莫焕晶的刑事责任。莫焕晶在上诉状中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针对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检察员认为,莫焕晶的放火罪不构成自首。莫焕晶在警察查看她手机前没有承认过放火,之后警察在她手机里发现大量和放火犯罪相关的内容,认为她有放火嫌疑,而且莫焕晶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未供认放火事实,因而不能认定为自首。
当天的庭审从早上9点一直持续到下午5点20分,莫焕晶在最后陈述中,再次向所有人尤其是被害人的家属道歉,她说事发至今快一年,她在看守所的每一天都在忏悔。她表示,想通过自己的经历告诫大家,不要赌博,不要借高利贷。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审判长宣布,本案将另定日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