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经理催讨中介费时被客户殴打致伤
他想申请工伤,单位却说“我们是合作关系”
援助律师识破其中的“障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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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赛男 通讯员 周晶晶 凌静寅
“现在身体好多了,谢谢你们的帮助……”昨天,接到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回访电话的时候,在家休养的老吴一个劲地道谢。
老吴前段时间因工受伤,单位却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幸亏有法援律师慧眼识破公司设下的“障眼法”,老吴最终得到了赔偿。
老吴的遭遇并非个案,可以给许多劳动者做个参考。
“合作协议”
老吴(化名)是宁波某房地产公司的业务经理。
一次,老吴向一名客户催讨中介费时,被客户殴打致伤,造成下肢损伤轻伤一级、胸部损伤轻伤二级,不得不卧床休息。
老吴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因公司事务被人打伤致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但单位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协助他进行工伤认定。走投无路的老吴来到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当天,援助中心就指派了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良增承办此案。
在取证过程中,杨良增发现了问题。
原来,老吴入职当天填写了一份《业务员应聘登记表》,在首行“关系选择(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中选择了合作关系。后来,在单位提供的《合作关系业务员登记表》中书写了“本人要求建立合作关系”,还书写了一份《要求建立合作关系的申请》,表明自愿要求与单位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第二天,老吴又写了一份《申请》,内容为与单位方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同时双方签订了1份为期1年的《合作协议》,对双方的合作内容、合作形式、收入分成、权利义务等作出了相应约定。
“从这些表面证据来看,对老吴极其不利。”杨良增分析说,如果双方为合作关系,那么对于老吴此次受伤,单位方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赔偿责任。
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案件很快有了新进展。
“虽然形式上双方签有《合作协议》,但根据协议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及实际开展业务中的法律关系特征来看,老吴从事的房产中介业务为单位方的业务组成部分,单位方对老吴工作行为也进行管理……”杨良增认为,这些细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情形基本相符。
2017年9月,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仲裁委受理后,裁决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单位方不服,起诉至鄞州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前不久,在援助律师的斡旋调解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和解。
“承包合同”
无独有偶,阿亮(化名)也遭遇了单位的“障眼法”。
阿亮在一家机器制造类企业从事行车制作、安装工作。今年2月,单位突然口头通知他结束工作,让他措手不及。多次协商无果后,阿亮要求单位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可是,阿亮没想到,单位方辩称阿亮是单位的承包人,双方签订了《承包制作合同》,约定由阿亮全面承包管理行车制作安装车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后因承包合同到期,这才要求阿亮结束工作。
“明明是单位的员工,怎么就成了承包人?”对于单位答复,阿亮无法理解。
幸运的是,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仲裁委受理后发现,单位方提供的《承包制作合同》中,对于阿亮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产品质量及扣罚、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都进行了约定;单位方提供的会计记账凭证中,亦显示有阿亮的工资记录。
仲裁委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包制作合同》虽然名为承包合同,但其内容都是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约定事项,包括明确约定阿亮应服从厂里的统一调配、遵守厂里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不得从事厂外同行工作等。这些权利义务体现出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结合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是内部承包,阿亮与单位实际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阿亮的诉求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也拿到了企业支付的赔偿金,但他还是后怕不已,“我哪里分得清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的区别,单位让我签,我就签了。”
律师提醒:
据了解,一些单位为了逃避用工责任,故意设置了“障眼法”,比如将劳动关系变成合作关系或是承包关系等。
杨良增律师提醒,双方的法律关系认定一般是以当事人权利义务受哪种法律规范调整而确定,因而,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平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的证据,如考勤卡、工资条、报销单等,这些在进行劳动关系确认时尤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