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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征迁补偿款被孙子孙女拿走 阿婆起诉到法院:

房子是我的,钱应该归我

  通讯员 慕煊 

  十几年前,陈阿婆的4个儿子共同出资建造了1间平房供她居住养老。孩子们孝顺本是一件好事,没想到这间房屋被征迁后,拆迁补偿款却被孙子郑甲、孙女郑乙领走,好事变成了闹心事。陈阿婆无奈下将孙子、孙女告上法庭。近日,平阳县法院审理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征迁补偿款起纠纷

  大约在1999年,陈阿婆与4个儿子商量后,决定由他们4人出资建造1间平房供她居住。为了防止日后起纠纷,当时大家还签订了1份分家协议书,约定房屋建成后由陈阿婆居住,在她百年后这间房屋由4个儿子平分。

  之后,这一房产登记在三儿子郑某名下,郑某于2004年去世。2017年,政府对这间房屋予以征收,为了方便赔偿,陈阿婆就让郑某的儿子郑甲、女儿郑乙前去报批。可郑甲、郑乙却认为这间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就是父亲的房产,房屋应由他们兄妹二人继承。因此,两人在领取征迁补偿款27.3万元后,拒绝将款项交给陈阿婆。

  老人状告孙子孙女

  此后,陈阿婆多次要求孙子、孙女返还征迁补偿款,但均未果。为此,她向法院起诉。

  陈阿婆在法庭上说,根据分家协议,她才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这笔征迁补偿款应该归她所有。而郑甲答辩称,这份分家书是无效的。

  为了查明事实,法院追加陈阿婆其余的儿子、儿媳为第三人参加庭审。他们表示,当时分家协议上已说明是每家派一个代表签字,房屋是约定好给陈阿婆的,征迁补偿款应该返还给陈阿婆。

  法院是这么判决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该不动产登记在原告儿子郑某的名下,但父母将自己的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原告没有其他独立房屋可居住的情况下,4个儿子共同出资搭建平房赡养老人,符合温州农村传统习俗。从分家协议参与各方的身份来看,他们是原告4个儿子的家庭成员,各方代表均签字确认原告享有涉案房屋,被告郑甲称签字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但签字时已成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享有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案涉房产已被征迁,被告应当返还征迁补偿款。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郑甲、郑乙返还原告陈阿婆征迁补偿款27.3万元。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8 房子是我的,钱应该归我 2018-05-18 2 2018年05月1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