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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5月18日

  (2017)浙01民终8384号

  杭州脉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汉洪与被上诉人杭州脉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民终83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1931号

  徐永宏:本院对原告朱志灿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11931号民事判决书。徐永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志灿店铺转让款32000元以及违约利息35840元(从2013年3月25日至2017年11月25日,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536号

  徐开封:本院受理原告徐艳诉被告徐开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05号

  郑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区乔司沈水荣建材店诉被告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991号

  李福林、钟明娟: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平诉被告李福林、钟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4889号

  湖州织里棒球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织里棒球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9月3日上午9时,地点在本院第二十二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817号

  吴峥:本院受理原告何惠芳诉被告吴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37号

  施谷青:本院受理原告余佳佳诉被告施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3922号

  缪成峰:本院受理原告韩健诉被告缪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240号

  陈建:本院受理原告徐庭瑞诉被告陈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8555号 

  王杰(浙江省仙居县南峰街道官塘新村4-3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与王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8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杰支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代偿款113 6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杰支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以113 61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王杰支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代理费3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有权就上述判决一、二、三款项对被告王杰所有的抵押物(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浙J7UF36)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40 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632元,由被告王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906号

  方基华:原告李昂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昂保证金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方基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495号

  宁波阜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淳安千岛湖旅游集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27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阜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淳安千岛湖旅游集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场地及展位使用费7万元,并支付从2017年1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5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07元,由被告宁波阜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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