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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仲裁公告

  杭州溢思得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柳祖未诉你单位要求向其补发工资等仲裁申请,案号为上劳人仲案字〔2018〕第135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6月27日下午14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光复路100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乐云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我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乐云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舟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舟仲裁字(2017)第125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IDC服务费129996.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0603.39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本案仲裁费6150元、公告费100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公告费,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径行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限被申请人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付清。

  上述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舟山仲裁委员会

  叶雪华:本委受理申请人向建国与你经营的原嵊州市黄泽镇林杰家具厂工伤保险待遇、补缴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现特向你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7〕第26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裁决如下:

  一、确认向建国与叶雪华经营的原嵊州市黄泽镇林杰家具厂之间的劳动关系2017年10月30日起已解除;

  二、叶雪华支付向建国医疗费21599.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64.8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7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720元,以上共计175104.68元,扣除已支付的37500元,再付137604.68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申请人向建国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5月21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仲裁公告 2018-05-21 2 2018年05月2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