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 浙0381民破6号之一
2018年5月14日,本院根据吴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吴泰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吴泰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3570号
付红江:本院受理原告陶小霸与被告付红江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357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现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约定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8月2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800号
陈素月、彭素云:本院受理原告金国富与被告陈素月、彭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8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陈素月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彭素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31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373号
台州新安金属有限公司、台州鹏瑜金属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中兴工贸有限公司、潘灵新、徐丽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鑫鼎盛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被告台州新安金属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人民币980026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其余四被告对上述债务各承担1/5的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郑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8月30日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81民初6122号
戴顺来:本院受理原告方伯明、方桂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48400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八年八月九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