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 裁 公 告
王松强:本委受理的(2018)杭仲(萧)字第78号申请人原艳妮与被申请人王松强关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格式)、仲裁反请求申请书(格式)、答辩书(格式)、仲裁当事人意见反馈表、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8年8月10日下午14点整在杭州仲裁委员会萧山分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西河路447号301室,邮编311201,电话0571-82688933)杭州仲裁委员会
杭州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沈艳、方姣军、陆剑、柴昕俊、王晓磊、李亦奇、王蕾、邵赛兵、叶璐琼、王苏云、周恒宽、朱坤铝、孙云麒、朱坤潮等14人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第174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6月21日下午14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光复路100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普盛控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胡燕、马凌飞、林佳菲、付凯奇、吴丽莉、葛冠宇、陈夏柔、陈燕雨、金奔然、胡芳、邵晴、赵艺吉、郭颖等13人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172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6月20日下午14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光复路100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上城多美食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毛冬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劳人仲案字﹝2018﹞第075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臻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邵傅仪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劳人仲案字(2018)第109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臻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王阳、刘梦凡、季茹芸、谢婷、金江平分别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劳人仲案字(2018﹞第104号、上劳人仲案字(2018﹞第105号、上劳人仲案字(2018﹞第108号、上劳人仲案字(2018﹞第112号、上劳人仲案字(2018﹞第115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件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你单位认为本委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