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5月29日
(2015)浙杭商初字第202号
杭州同兴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乌拉特贸易有限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建华:本院受理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同兴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乌拉特贸易有限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建华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5417号
浙江康佰化工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诉被告浙江康佰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2民初54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2354号
郑小祥:本院受理徐海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12354号民事判决书。郑小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海胜借款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2131号
洪志成:本院受理来国栋诉你及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12131号民事判决书。一、洪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来国栋借款本金156000元,支付2017年4月11日起2017年7月10日期间的利息6786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洪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来国栋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驳回来国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3296号
孔海平:本院受理原告黄文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欠款,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1日9时4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2673号
郑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长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工程设备租赁费,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2730号
毛菊仙: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1日9时2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2914号
吴磊:本院受理原告任丽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3851、3851号
缪庆:本院受理原告缪炜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1日10时2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0911号
白银天禹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大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天禹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109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2064号
陈丹、张纬祥:本院受理原告赵亚军与被告陈丹、张纬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12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3424号
鲍济标:本院受理原告廖文贵诉被告鲍济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632号
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亿华酒店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3日9时30分于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137号
江海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宇粮油经营部诉被告江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5945号
胡丽娜:本院受理原告童俊诉被告石元法、胡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59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6546号
王月海: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健诉被告王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65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6136号
陶范红:本院受理的原告舒祥富诉被告陶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61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6552号
王国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健诉被告王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65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849号
沈莎娜:本院受理原告邱建强诉被告钟波涛、沈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8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邱建强撤回对被告沈莎娜的起诉;本案在原告邱建强与被告钟波涛之间继续审理。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2486号
吴常孝:原告鲍平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鲍平全的诉讼请求:判令吴常孝返还鲍平全借款人民币50 000元及支付按本金50 000元按月利率2分自2010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8年8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578号
宁波市海曙康明锚具厂:原告宁波晨龙聚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5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晨龙聚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原告宁波晨龙聚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247号
宁海县永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奉化浩源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2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奉化浩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原告宁波奉化浩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96号
王金宝:原告汪永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金宝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汪永辉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金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00号
阮赛丽:原告汪永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阮赛丽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汪永辉借款30 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阮赛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25民催4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利生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被盗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359503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博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象山哲瑞机械厂、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4月24日、最后持票人为青岛利生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浙0225民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青岛利生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3604号
许红萍:本院受理原告冯思根诉被告许红萍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冯思根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287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9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8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宁海县力洋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9号之二
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依法裁定受理浙江康伦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5月21日指定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浙江康伦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康伦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7月20日前,向浙江康伦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联系人徐细智;联系电话:13017827077)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康伦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康伦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7月25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浙江康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招楞、财务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313号
郑少秋、金长安:本院受理李珍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4日上午10: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197号
陈朋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垟支行诉你和叶小芬、林三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3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201号
林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你和吴立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378号
沈新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倪协淼、李忠丹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360号
俞咏、施国良、施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2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455号
温州盟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乐清市乐达电器厂: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18)浙0382民初345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查封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年09月04日09: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458号
林禹丰、杨翰亿: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18)浙0382民初345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查封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年09月04日09: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511号
温州盟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林禹丰: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18)浙0382民初351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查封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年09月04日09: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529号
杨翰亿: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18)浙0382民初352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年09月04日09: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88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永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永丰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5月17日裁定受理永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5月21日,本院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永丰公司管理人。永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6月2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浙江省瑞安市明珠大厦3幢2单元3楼律师办公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何福来(155588897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永丰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7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207号之一
2017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瑞安市圣丹罗兰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圣丹罗兰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裁定宣告瑞安市圣丹罗兰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