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抗3级风 却在5级风里开
这是我省首例 超抗风等级航行 行政处罚案
通讯员 熊小芳 吴星
本报讯 “以后再也不心怀侥幸冒险航行了……”近日,“志诚1号”船主徐某心悦诚服地从海事人员手中接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前,他因超抗风等级航行行为,被绍兴直属海事部门查获。据通报,这也成为浙江首例因超抗风等级航行行为受到海事部门处罚的案件。
5月18日,绍兴海事联合公安水警部门开展水上交通突出问题联合执法。在南塘线青甸湖乌龟山航段巡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一艘正在由南向北穿越航道航行的船舶。当时正值强对流天气,大雨大风使得河面上一片混沌,能见度非常低。执法人员立即示意该船停船接受检查。船上除徐某外,还有2名乘客。
经查,这艘船舶只限在蒲氏3级风以下航行,而当时的风力达5级。
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徐某将船停泊在安全处,并对他进行了安全教育。之后,海事部门根据《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徐某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超抗风等级航行,是极其危险的航行行为,容易导致船舶倾斜倾覆,引起群死群伤后果。”绍兴海事直属处负责人金海林表示,一有极端天气预告,海事部门就会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加大航道监控和现场检查力度,“坚决打击无证驾驶、超载、超抗风等级航行等危险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水上险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