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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公 告

  经查,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华坞工业区(荆余路余杭环卫站北侧)拼建、改建建筑物及构筑物,未经过规划审批,属违法建(构)筑物。上述地块内原有产权证房屋五幢,后进行了以下建设:①在房产证幢号为4幢的建筑北侧搭建雨篷一处,占地面积约34.68平方米;②在房产证幢号为3、4幢的建筑东侧,拆除原有房产证幢号为6幢的建筑后拼建了两层建筑物,呈不规则形,钢架结构,建筑面积约1551平方米;③在房产证幢号为3、4幢的建筑西侧拼建了两层建筑物,长方形,钢架结构,建筑面积约846.66平方米;④对房产证幢号为3幢的建筑进行部分拆除,剩余的一部分与房产证幢号为2幢的相连形成单独一幢建筑物、一部分与房产证幢号为4幢的相连形成一幢“⊥”形建筑物,并在上方加盖一层,新建筑物层高约5米,建筑面积约1454.32平方米,新增建筑物面积727.16平方米;⑤在房产证幢号为5幢的建筑东北侧建设一层建筑物一处,砖混结构,不规则形,建筑面积约42平方米;⑥在房产证幢号为5幢的建筑西南侧建设一层建筑物一处,砖混结构,建筑物面积约46平方米;⑦在房产证幢号为3幢的建筑西南侧建设雨篷一处,占地面积约63.2平方米;⑧在房产证幢号为2幢的建筑北侧拼建一层建筑物一处,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83.6平方米;⑨在房产证幢号为2幢的建筑西北侧建设雨篷一处,占地面积约33.97平方米;⑩在⑥西南侧建设一层简易房一处,钢结构,四周及顶部为彩钢瓦,建筑面积约24.4平方米;?在房产证幢号为3幢的建筑与⑤之间搭建简易房(部分为雨篷)一处,呈不规则形,建筑面积约166.35平方米。由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予以公告:

  请拼建、改建上述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余杭中队(地址: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807号)接受调查处理。联系电话:88650110。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将由余杭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特此公告                    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5月30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公 告 2018-05-30 2 2018年05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