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5月31日
(2017)浙01民初656号
黄允勤、王兆:本院于2018年3月8日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期间届满,你们未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视为已送达。如你们不服该判决,可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2017)浙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民初121号
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置业有限公司、诸暨逸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水寿:本院受理原告德清厚道泰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置业有限公司、诸暨逸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水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相关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5269号
浙江新闻图片社分社: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天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2民初5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5319号
范子航、陈芹凤:上诉人杭州江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2017)浙0102民初5319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662号
孔丽青:本院受理原告周小兵诉郑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486号
郑友安:本院对原告周德根与被告郑友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6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3672号
钟香仙:本院受理原告佟立志诉被告钟香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3137号
吕刚: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9月3日上午9时0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3136号
吕刚: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9月3日上午9时0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6669号
徐俊佳、沈佳平、沈明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卓佳诉被告徐俊佳、沈佳平、沈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66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1001号
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鉴定意见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10809号
李敏(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杨祥增(浙江省临海市永丰镇新四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诉被告李敏、杨祥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80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