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365号
楼志强、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县兴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楼志强、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第三人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楼志强、浦江县阿里水晶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借款1405000元及利息955400元,合计2360400元;2、判令被告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第三人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人民币107160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3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969号
张红葵:本院受理原告张兴福诉被告张红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89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971号
张红葵:本院受理原告张兴福诉被告张红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89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539号
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天之翔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9月11日上午8时4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554号
潘军伟:本院受理原告张连明诉被告潘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