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滩里电了200多条小鱼
村民面临刑罚
通讯员 章立佳 傅顺
诸暨市枫桥镇的村民老何在家附近的溪滩里抓鱼做菜,没想到因此面临刑事处罚。
5月5日下午3点多,老何闲来无事就想去附近的溪滩里抓鱼,他背上电鱼用的电瓶“全副武装”出门了。
在一处桥下的溪滩里,老何一路走一路电着鱼,不一会儿就“收获满满”,大大小小的杂鱼都被电晕浮在了水面上。几分钟后,老何的妻子骑着电瓶车前来,用改装过的网兜跟在老何后面“捡漏”。
15分钟后,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接到报警立刻抵达现场,当场制止了老何夫妻的行为,并将二人传唤至所里,扣押了电瓶、网兜等工具,以及一筐大大小小的鱼。经清点,小鱼一共有281尾,差不多都只有拇指大小。
目前,老何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取保候审。
不过是在水里抓鱼,怎么要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老何怎么也想不通。民警一番解释后,老何才明白过来。
原来,为保护渔业资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绍兴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为外荡禁渔期,凡属非封闭型的荡漾、河道、抖河和溇滨等外荡水面,都要明确使用权,颁发使用证。
而绍兴市中院、绍兴市检察院、绍兴市公安局、绍兴市水利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绍兴市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工作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一)单次非法捕捞水产品5公斤以上或者60尾以上的;(二)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未经处理的;(三)3年内因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被行政处罚的;(四)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首要分子;(五)采用毒鱼、炸鱼等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