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6月4日
(2018)浙01民终895号
王平:本院受理上诉人王俏燕与被上诉人王一鸣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民终8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2626号
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创牌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22日上午09:10在本院26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2427号
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戴钰:本院对原告蔡万柳诉你们被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12427号民事判决书。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蔡万柳尚欠款项100000元、违约金20000元,并支付公告费650元,以上费用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2988号
浙江雅葵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雅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潘春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润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周仙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7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4349号
彭激扬:本院受理原告殷兴浩诉被告彭激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803号
安云波:本院受理原告高显如诉被告安云波、胡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676号
沈绍本:本院受理原告唐震诉被告曹洪、沈绍本、余进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6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诉讼费负担通知书,裁定:准许原告唐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唐震负担。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8999号
吴梁森: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周禾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梁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89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327-2329号
沈莎娜:本院受理原告蓝建军诉被告钟波涛、沈莎娜民间借贷纠纷三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23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2018)浙0110民初23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诉讼费负担通知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蓝建军负担;(2018)浙0110民初23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诉讼费负担通知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蓝建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8601民初134号
邵韩炜:本院受理原告代承华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8)浙8601民初196号
朱林龙:本院受理原告刘泽龙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