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6月4日
(2017)浙0211破申7号
本院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实业技术开发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宁波天宏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煤炭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天宏煤炭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天宏煤炭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7月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55号秀东尚座B座11-23室;邮政编码:315048;联系人:郁婷婷;联系电话:0574-87686063;1836743122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天宏煤炭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天宏煤炭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7月13日上午9点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21号
上海摩特威尔自控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民生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上海摩特威尔自控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民生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05000536 27564297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亮的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德昌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持票人上海摩特威尔自控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5月30日起2018年7月3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141号
孙士议:本院受理绍兴市上虞区名叶玻璃钢制造厂诉你定作合同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604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3636号
金兴成:本院受理陈国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3破7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俞国江的申请于2018年5月16日裁定受理申请人俞国江对绍兴柯桥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为绍兴柯桥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柯桥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至2018年7月13日(含13日)前,向绍兴柯桥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中兴南路42号三楼;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2:30-5:00;联系人:王超、娄洁予;联系电话13819511996、15857519613,邮编:3120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柯桥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柯桥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该公司管理人行使依法取回权。
本院定于2018年7月19日上午8:3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2169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民初455号
温州海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海尔全屋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海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依次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9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涉外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4256号
陈春娥、韦波、李鸿波:本院受理原告郑凯与被告林衍建、林国民、吴进姿、洪伟龙、洪成浦、陈春娥、韦波、李鸿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皇华不服本院(2017)浙0302民初1425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18号
何双飞、黄光明:本院受理原告何忠与被告何双飞、黄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19号
何双飞、黄光明:本院受理原告何洁与被告何双飞、黄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326号
张小广:本院受理原告徐建与被告张小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239号
郑建燎:本院受理的原告戴汉斌与被告郑松和、郑建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86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香奈尔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奈尔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香奈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瑞安市顺盛复合厂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5月14日裁定受理香奈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5月28日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香奈尔公司管理人。
因香奈尔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柯晓东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香奈尔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香奈尔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香奈尔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香奈尔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1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16层;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台富(1380680571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香奈尔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8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香奈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048号
张玉锋、钱滔平、张玉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和戴凯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767号
林德锋:本院受理原告季德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1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559号
嘉兴之电高压电气有限公司、雷熙蕾: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番茄智控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067号
黄志微: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天忠、刘玉芬、黄志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9月6日16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49号
乐清市海坦母线桥架配件有限公司、潘新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镇支行与被告浙江索能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海坦母线桥架配件有限公司、余顺祥、潘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488号
王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阳支行与被告陈庆源、曾建永、吴旭正、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9月6日15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