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司法为民精神,经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31330000471173872M )与浙江晶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31330000325592294H)双方协商决定: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浙江晶全律师事务所,合并事项将报浙江省司法厅核准。现公告如下:吸收合并完成后:1、原浙江晶全律师事务所税务登记相关事宜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办理。2、原浙江晶全律师事务所的债权债务、资产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由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承接。3、原浙江晶全律师事务所的案卷卷宗、财务账册由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承接。4、原浙江晶全律师事务所除合伙人外的其他律师,与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工勤人员参照执行。特此公告。
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
浙江晶全律师事务所
2018年6月4日